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黑财预〔2012〕2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黑财预〔201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信息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预算信息公开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完整。向社会公开的预算信息,内容要明确具体、真实可靠、清晰易懂、完整准确。
(三)稳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边总结、边推进,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全部预算信息公开。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
省直部门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预算公开的业务指导,并按照省政府要求,协调和督促省直部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自2012年起,报送省人代会审议部门预算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要公开经省人代会批准并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信息。其中,部门预算接受省人大审查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个省直部门还要公开“三公”经费预算。自2013年起,“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范围与部门预算公开范围一致。
公开的部门预算是包括部门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概况、表格、表格文字说明、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其中: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表格包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收入表、公共预算支出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预算支出表要细化到款级科目,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要细化到项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要零报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要按照规定口径予以公开,同时说明部门车辆购置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团组和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