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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必要时,邀请市司法局领导、顾问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共同筹备。
  专业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应于会议召开后3日内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业务研讨活动,其中至少一次活动召集全体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内容包括:议题、争论观点、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典型案例选编、优秀代理词(辩护词)征集活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每名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活动信息、专业文章和会议综述等内容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在济南律师网上公布其工作成果。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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