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拟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专业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协会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订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
(四)搜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对本专业律师业务进行市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协助本会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六)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七)起草本专业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八)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九)协助教育培训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协助宣传联络委员会开展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业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义务: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