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业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各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指导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研究、指导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要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发展变化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由会长会议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兼任。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二年以上;
(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在业内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第七条 委员名额限定原则:
(一)每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二)以专业能力为主,兼顾地域、所间平衡。
第八条 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新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