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秘书应通知监事长指派监事出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有关活动。
必要时,邀请市司法局领导、顾问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秘书共同筹备。
专门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应于会议召开后3日内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二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未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门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批准撤销其在本专门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本人向委员会提出退出请求的,报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自动丧失资格,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或主动申请退出的,由主任委员向秘书处备案。
协会秘书处认真汇总委员自动丧失资格、被撤销任职资格及主动申请退出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重新公布各专门委员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费用根据预算由本会支付,但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