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新的人选。
委员拟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并以协会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二)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有关咨询、质询,拟订、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起草本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六)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七)提出对外交流计划和方案;
(八)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