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已于2012年7月29日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2:《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由会长会议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兼任。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除外);
(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第七条 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