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
(广东省粮食局2012年8月1日以粤粮法〔2012〕88号发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东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则发生冲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