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和值班分队全天候值班备勤,确保接到救援任务时,能迅速出动参与矿山事故救援,严格遵守《矿山救护规程》有关矿山救援程序要求,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情况须及时予以修改,做到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7.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在7日内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应急救援评估总结报告。
三、严格费用管理
8.矿山救护队应设立专职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明确矿山救援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专款专用。矿山救护队每年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报告,并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9.矿山救援服务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安排、保障重点、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的原则,不得挪用或挤占。
矿山救援服务费用于矿山救援基地和矿山救援装备建设,执行跨区域联合演练和事故救援等任务的支出不少于25%。
矿山救援服务费用于加强与矿山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预防性安全检查和矿山事故救援等工作的支出不高于20%.
10.矿山救护队要自觉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11.矿山救护队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救护队服务范围内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签订、矿山救援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备案。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工作考核
12.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要将年度矿山救援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时间、矿山企业名称、内容、次数等,报所服务矿山企业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备案。各矿山救护队每年组织一次自核,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计划开展工作的矿山救护队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内容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责令退还本年度矿山救援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