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20日以粤安监〔2012〕10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精神,全面提升广东省矿山救援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广东省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针对所在地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专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制定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方案,将其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为矿山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矿山救援服务。
2.建有矿山救护队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矿山救护队制定值班、岗位工作、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指导健全完善队员的社会保险、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抚恤以及进出机制等保障措施,解决矿山救护队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把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矿山救护队在本辖区内依法开展矿山救援服务工作,并切实加强与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矿山救援服务及收费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4.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提供的矿山救援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的重要意义,应主动接受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对预防性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提升服务质量
5.矿山救护队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明确的矿山救援服务内容,以及与矿山企业签订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定期前往所服务矿山企业熟悉实际情况,掌握矿山工作面布局,每年至少到所服务的矿山开展1次预防性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矿山企业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矿山企业的反馈意见,协助矿山企业排除事故隐患,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员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应急救援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要在服务范围内但距离较远的地区设立救护分队,以保障服务的有效性,对不同矿种、开采方式和规模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确保救援服务质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