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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洛政〔2012〕92号)


西工区、老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滨河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滨河路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滨河路建设工程(西起御博路,东至启明南路)规划红线及6个停车场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

  四、征收搬迁期限: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城建、规划、工商、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六、被征收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操作办法按已公布的滨河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市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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