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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企业测算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
  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差额
一、营业收入请简介经营情况指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范围的试点行业,在营改增前的营业税营业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减除项目金额,下同。
  = 交通运输服务营业收入+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收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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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交通运输服务指1--陆路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营业收入,不包括26--装卸搬运服务营业收入。11% = 交通运输服务营业收入÷(1+11%)×11%--
 2、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指5--研发服务,6--技术转让服务,7--技术咨询服务,8--合同能源管理服务,9--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0--软件服务,11--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12--信息系统服务,13--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4--设计服务,15--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16--知识产权服务,17--广告服务,18--会议展览服务,19--航空服务,20--港口码头服务,21--货运客运场站服务,22--打捞救助服务,23--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4--代理报关服务,25--仓储服务,26--装卸搬运服务,29--认证服务,30--鉴证服务,31--咨询服务营业收入。6% =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收入÷(1+6%)×6%--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指2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28--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业收入。17%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收入÷(1+17%)×17%--
销项税额合计---- = 上述1-3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
       
进项税额计算项目具体项目营改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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