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 营改增后
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 差额 |
一、营业收入 | 请简介经营情况 | 指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范围的试点行业,在营改增前的营业税营业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减除项目金额,下同。
= 交通运输服务营业收入+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收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收入 | -- | -- | -- |
其中:1、交通运输服务 | 指1--陆路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营业收入,不包括26--装卸搬运服务营业收入。 | 11% | = 交通运输服务营业收入÷(1+11%)×11% | -- |
2、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 指5--研发服务,6--技术转让服务,7--技术咨询服务,8--合同能源管理服务,9--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0--软件服务,11--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12--信息系统服务,13--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4--设计服务,15--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16--知识产权服务,17--广告服务,18--会议展览服务,19--航空服务,20--港口码头服务,21--货运客运场站服务,22--打捞救助服务,23--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4--代理报关服务,25--仓储服务,26--装卸搬运服务,29--认证服务,30--鉴证服务,31--咨询服务营业收入。 | 6% | =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收入÷(1+6%)×6% | -- |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指2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28--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业收入。 | 17%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收入÷(1+17%)×17% | -- |
销项税额合计 | -- | -- | = 上述1-3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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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计算 | 项目 | 具体项目 | 营改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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