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主要依据如下文件: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预函〔2011〕334号);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34号);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财预〔2010〕729号) ;
4、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5、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6、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1号);
8、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1
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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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得分
| 名称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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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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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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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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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绩效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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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织管理
(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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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具体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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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统筹县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符合规定得2分,否为0分
| 评价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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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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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成立新农合领导小组,并下设县级经办机构得1分;乡镇人员配备符合规定得2分,否为0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原则上,大县(农业人口达80万以上)不低于0.5元/参合人口,中等县(40--80万)不低于0.75元/参合人口,小县(40万以下)不低于1.0元/参合人口。其中,20万农业人口以下的县不少于20万元。达到上述标准的,得3分;达到80%--100%的,得2分;达到60%--80%的,得1分;低于60%的,得0分。
| 领导小组和经办机构的建设情况;项目县按省编办《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要求,招聘县、乡经办人员情况;评价是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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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农合医疗信息系统及监管设施配备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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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管设施到位,得1分;未到位为0分。新农合中心机房和数据中心建设地点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与数据中心的无缝对接,计2分,否为0分
|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8、2009、2011三年的《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县的监管设施落实到位情况,按比例相应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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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诊卡普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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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就诊卡(含IC卡、磁卡、射频卡、身份证等)以户为单位普及率80%以上计1分,80%以下计0分
| 评价就诊卡的普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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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宣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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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据问卷调查得分表分析,90分以上计2分,80-90分计1.5分,60-80分计1分,60分以下计0分;调查内容包括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筹资方式等
| 根据现场调查以及问卷调查,评价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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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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