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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实施评价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分值量化,标准分值确定为100分,其中:项目管理绩效指标20分、资金管理绩效指标25分、项目效益绩效指标55分。

第三章 评价得分的计算及等级评定

  第九条 按照平均法对项目资金三级指标进行评分。
  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每项三级指标分别进行评分,项目资金三级指标综合得分为各统筹地区市、县(区)三级指标得分的平均分。以合肥市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单个三级指标综合得分=该指标评价统筹地区县(市、区)1得分÷N+该指标评价县(市、区)2得分÷N +……+该指标评价县(市、区)N得分÷N(合肥市共4个统筹单位,即N=4)
  ●全部抽查项目资金综合得分为所有项目单个三级指标得分之和。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S)情况分为4个等次:优秀(S≥95)、良好(95>S≥85)、合格(85>S≥60)、不合格(S<60)。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新农合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评相关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采取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市、县(区)互查。互查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工作成员应具有卫生管理、临床、财务会计、资产清算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必要时按规定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对新农合资金绩效进行考评(具体互查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查、考评、评定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自查阶段。8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完成2011年度的新农合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对照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和指标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并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卫生局联合将自评报告、附件1.1、1.2(自查问卷不少于20份)以及新农合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等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社保处、卫生厅农合办,电子版一并发送至联络员邮箱。
  (二)考评阶段。9月底前,省财政厅、卫生厅完成对各市、县(区)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通过互查的方式,组织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新农合资金绩效实地考评工作。
  (三)评定阶段。10月底前,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省的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区)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相关年度全省新农合先进工作评选。对综合得分合格并评为前30名的统筹地区市、县(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新农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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