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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109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各项政策,加强新农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2、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加强新农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各统筹地区市(县、区)财政配套安排的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含民政部门为救助对象缴纳的参合资金)、上年结转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新农合补偿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度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各项新农合政策落实及效益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对象是各统筹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考评范围是各统筹市、县(区)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考评资金是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
  第五条 此次主要对2011年度新农合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以后年度,各地可比照此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考评以一个新农合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
  第六条 新农合专项资金考评按如下基本原则开展:
  (一)客观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客观、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结果真实有效。
  (二)科学合理。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采取对各统筹地区市、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运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地考评资金绩效情况。
  (三)全面考评。采取“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全省各统筹地区市、县(区)新农合基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为增强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准确性与可操作性,我们在设计和选择评价指标时,遵循《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确定的“相关性、经济性、可比性、重要性”原则,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相关政策的理解及项目特点的掌握,在征求部分县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和设置了具有代表性,并能反映绩效评价要求的指标。本次评价设置了包括项目管理绩效、资金管理绩效和项目效益绩效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33个三级指标(相见附件1.1,表格请到“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上自行下载)。
  各级次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前一级指标是后一级指标的归纳,后一级指标是前一级指标的细化。其中,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反映了项目支出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共性特征,三级指标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的具体支出内容和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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