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五、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当年未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的工资增长幅度为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消推荐其企业及经营者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企业年度职工未按工资指导线合理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除经批准施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通过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并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3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1.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表(略)
2.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核准(备案)的复函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总工会
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2:
编号:
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核准(备案)的复函
×× (企业):
你企业报送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表》收悉。经审核,该方案符合《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等规定,请于收到此函复意见7日内,将此函复意见和企业实施方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职工无异议的,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