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应每年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一)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⒉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⒊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企业和职工就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协商拟定的实施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三)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制作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正式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加强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各类企业应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无主管(监管)部门、县(市)区属、私营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时,应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同时填报《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附件1)。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实施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提出意见。对实施方案无异议,应及时出具备案核准意见(附件2);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应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