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12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济政字[201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现就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中央、省属企业除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三)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下同)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职工加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