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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临时机构配置国有资产应当与临时机构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七条 临时机构配置国有资产时,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首先从政府公物仓中调剂解决;公物仓不足安排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租用或购置;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临时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设置相关账簿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监督。
  第九条 临时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移交制度和财务制度,明确资产专管员,设立实物台帐。临时机构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 临时机构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维护义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毁损或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郑财办〔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临时机构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待全部账目审计结束(或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国库,将固定资产按照政府公物仓管理有关规定移交公物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临时机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纳入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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