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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2〕28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履行特定工作职责经批准设立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筹建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等所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组委会、工程项目部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临时机构存续期间财政部门拨款购建、政府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包括对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配置、调剂、清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临时机构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办理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账簿管理、移交等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清理和移交事项负责。临时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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