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