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的绿化建设,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根据《
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 “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线控制及其配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地等,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盖“蚌埠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蚌埠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二、建设单位应将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盖“蚌埠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配套建设情况。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蚌埠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绿化配套建设或绿化配套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