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保证责任范围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摇晃、攀爬、摘花、采果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行为;
(二)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等影响树木生长或树容树貌的行为;
(三)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蔬菜及农作物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五)机械、车辆碰撞等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行为;
(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开挖、硬化的行为;
(八)其他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表彰与处罚
(一)责任范围内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100%等保护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小区、生态廊道、垂直绿化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城市干道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巷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对责任单位给予曝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公园、城市街头绿地在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不予以验收,责令立即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养护期一年,对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按合同给予处罚外,责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养护期一年。未达到60%的,园林主管部门不予接收,责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其工程进行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