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绿化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全市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根据《
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市干道绿化和城区街巷绿化。城市道路、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户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二)公园绿地、城市街头绿地。建设和养护期满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过开展认养或公开招标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认养和中标单位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绿地周边单位或商户按第(一)项执行。
(三)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蚌埠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工作内容的单位为责任单位。绿环、廊道周边单位或商户按第(一)项执行。
(四)住地所有人或店铺经营人等发生变更后,包保责任自然顺延至变更后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五)其他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责任范围
城市干道和城区街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门前和沿街围墙的绿化苗木。绿地、绿环、廊道等周边单位或商户的责任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划定。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单位、小区绿化和垂直绿化由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
三、责任义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办法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书,责任书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保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同时对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有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等责任,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