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近期和远期规划建设;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绿化行政审批工作;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国土、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