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伤害动物或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三十二条 动物园应加强对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依法做好动物的引种、交流和交换工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