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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五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各类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三章 公园和园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加强安全管理;
  (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园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经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
  第二十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园门票实行政府定价,公园内交通客运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公园内属于游览参观者自愿选择参与的娱乐项目,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二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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