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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蚌政办〔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联合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要求,结合我市老工伤人员实际情况,现就全面解决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已关闭破产,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按国家有关工伤政策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了工伤认定的伤残人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保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仍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已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劳社〔2008〕66号)办理纳入手续。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缴费,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将已关闭破产企业(包括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按人均2万元标准筹集。企业关闭破产时已预留资金的,由其资金管理部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全部一次性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未预留资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登记初审工作;4月20日前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材料和名单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4月25日前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或企业隶属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老工伤人员整体移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5月1日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一次性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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