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
根据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精神,结合蚌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燃气汽车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在原车辆设施上加装一套天然气燃气系统,替代汽车燃油,使车辆在行驶中既燃油又可燃气的双燃料环保型汽车。通过推广应用燃气汽车,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车辆燃油成本,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燃气汽车推广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合理规划、规范管理、确保安全、保障供应和车主自愿的原则。
(二)以蚌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工作新闻发布会(2010年6月9日)为时间节点,之前(含2010年6月9日)在蚌埠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均可按照《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精神,采取车主自愿的原则选择加装天然气燃气系统,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在蚌埠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要求,不得再擅自进行车辆加装燃气装置行为。
(三)2010年6月9日起,蚌埠市不再对任何新购单燃料汽车进行天然气燃气系统改装。采取广泛宣传双燃料汽车、两用(含)以上燃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的优势,倡导广大市民在购车时选择节能环保的双燃料汽车、两用(含)以上燃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
(四)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方案要求为准。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