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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蚌政办〔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物业公司审批权下放区政府,由各区政府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并负责督促、指导、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

  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各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四)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工作。

  (五)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负责申报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申报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九)督促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 活动,以及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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