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但财务委员会认为确需救助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救助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五)与亡故的救助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财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自秘书处收到齐全的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财务委员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在30日内做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有权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致使救助基金受到损失,理事会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弄虚作假,协助骗取救助金的,或审核不严,导致不应救助而使本协会支付了救助金的,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须对全额退还救助金负连带责任。本协会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对恶意骗取救助基金的,本协会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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