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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在执业或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死亡、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难;

  (四)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五)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救助金标准:

  (一)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一般给予50000元以下救助金;

  (二)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40000元救助金;

  (三)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30000元救助金;

  (四)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金;

  (五)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救助事项最多可申请救助两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负责对救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如下权限办理:

  1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出救助意见,报会长审批;

  10001至5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50001元以上的的救助,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会长、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须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市级协会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本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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