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业或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死亡、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难;
(四)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五)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救助金标准:
(一)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一般给予50000元以下救助金;
(二)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40000元救助金;
(三)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30000元救助金;
(四)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金;
(五)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救助事项最多可申请救助两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负责对救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如下权限办理:
1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出救助意见,报会长审批;
10001至5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50001元以上的的救助,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会长、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须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市级协会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本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