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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救助危困律师,增强行业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山东律师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律师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委员会是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设定救助基金总额为100万元。本办法生效后从本协会会费中先行拨付30万元,以后每年再从本协会会费中拨付30万元充实救助基金,至救助基金总额达到100万元为止。如需超额拨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救助基金须以本协会名义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来源:

  (一)本协会从会费中拨付;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构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拨付;

  (四)本协会会员的捐赠;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本协会名义向全省律师募集救助基金,也可就某一特定救助事项,以本协会名义发起专项募捐,所得款项全部汇(存)入本协会救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募捐发起时确定的特定募捐事项。在确保专项救助事项全部完成的条件下,捐款节余部分转为救助基金。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本协会个人会员直系亲属(指本协会会员因救助事项去世的);

  (三)原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不再执业的人员;

  (四)律师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指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救助对象遇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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