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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律师综合素质,根据《律师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分省、市、律师事务所三个层级,有计划、有分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律师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律师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律师管理知识培训、律师实务培训、执业技能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培训、职业礼仪培训及在职学历教育培训等。

  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等形式。

  第四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教育培训委员是指导、组织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编制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建律师教育培训讲师团,为本协会、市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师资;

  (三)指导、督促本协会各机构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市级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培训;

  (五)组织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律师思想政治、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高端和新兴业务、律师网络教育、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及在职学历教育培训等,并于每年年初制定公示教育培训计划。

  第七条 本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本委员会年度教育培训任务和主题,由秘书处汇总后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级协会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礼仪培训等,重点加强青年律师、县域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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