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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山东省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发展基金是为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支持地方律师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协会每年从当年收取会费的总额中提取5%作为发展基金。

  第四条 发展基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务实、效能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及其所属会员可以根据发展基金规定的项目,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第七条 申请发展基金,由市级协会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申请事由、申请额度、使用方案、预期效果、监督措施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会长,由会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本协会需要使用发展基金时,由秘书处起草有关材料,经会长会议批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发展基金的用途,对市级协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符合条件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当年度发展基金的总额度,统筹安排,将发展基金用于当年度最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使用方案,按时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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