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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1]445号)


各市、县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司法局: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55号),决定于2011年7月4日至10日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牵头组织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整体策划,按照人社部函[2011]155号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并督促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宣传周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7月4日,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将与太原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在省城举办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同步开展政策解读、宣传资料发放、现场咨询等活动。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三、各地各部门要以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开展为契机,认真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落实,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1年7月31日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市及所属各县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联系人:王洪昌 电话:0351-7676068

  附件:
  1、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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