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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落实碘缺乏病防控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后,继续加强各地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在存在非碘盐冲击问题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确保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维持在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要求以上。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进一步加强各地对本地区食谱及饮水中碘含量的监测工作,更好地对我省不同人群碘营养进行分类指导。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必要时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三)落实氟中毒防控措施。根据氟中毒病区的流行现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对部分存在改水工程已报废却未重新实施改水的氟中毒病区,要加快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加强依法防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任务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二)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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