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1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总的指导原则是以适应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为基础,突出专业水平和能力。
1、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2、学历要求:申报讲师、高级讲师均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上、教龄25年以上、技工学校讲师任职在10年以上讲授基础理论课的老教师,教学效果特别突出者,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均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分别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虽不具备大专,但属高级技工或预备技师学校毕业,在技工学校连续从事技工实习指导教师工作7年、12年者,且分别具有本专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者,也可晋升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