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阳光助残扶贫”项目及“阳光安居工程”。
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庭院经济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有效提高家庭收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继续实施彩票公益金 “阳光安居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及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六)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动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组织开展对残疾妇女的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通过慈善捐赠、社会募集、各界帮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
(七)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地政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扶贫规划,明确部门责任,抓好落实。建立协调机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扶贫、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
(二)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地残联要积极承担扶贫开发的职责,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定、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继续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互结合,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促进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