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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及菜架上供应的凉菜等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商业标价方式标价,实行一货一菜一签,货签对位。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对时令性较强菜肴、 鲜活等价格调整频繁商品应标示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第八条 宴席包餐等综合定价的经营项目,应按照不同消费标准,将提供的菜肴品名、单价、点心的道数及适合就餐的人数,在《价目表》中标出或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冷、热毛巾、纸巾、消毒餐具、茶水等确需收费的,应先向消费者明示其收费标准及征求消费者意见是否需要。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不得收费。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对其餐饮消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消费者点菜时应使用一式两份点菜消费清单,并向消费者提供一份点菜消费清单,详细列明消费项目、计价单位、单价和数量,以便消费者结算时查核,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调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价目牌》和《商品标价签》。未及时更换而实际结算高于标价的,高于标价部分的价格不得收取,已收取的应将多收价款退给消费者。

  第十二条 餐饮业所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三条 从事涉外餐饮经营的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价格,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只对餐饮经营者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餐饮业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印制使用特色标价方式的,应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监制。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填写或变更商品标价签、价目牌、价目表或菜谱,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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