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
1、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努力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优化配置统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4、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
5、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6、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物流产业、会展产业、信息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型服务产业统计工作。
五、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是统计“四大工程”(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报送统计数据。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统计的标准分类和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熟练掌握网上直报、数据处理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名录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充分运用排序审核、极值审核、趋势审核、均值审核、关联审核、横比审核等审核方法加强数据控制;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为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驾护航,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