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总体要求,配备统计专用电脑和必要的上网条件,及时将计算机终端接入直报网络系统,保证联网直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要求。
(四)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长沙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地震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会展办、市粮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召集好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服务业统计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统一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帮助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协调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搜集、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和资料,对各区县(市)及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区县(市)服务业增加值。
2、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行业、分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和部门行政记录,协同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