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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统计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所属地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1、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是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民航、电信、邮政、石油等单位(公司)的省、市分支机构等。
  3、统计调查内容。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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