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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

  附件1: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核查单号___(年)___号

*****国家税务局:
  我局使用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    ,从贵单位所辖生产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现将有关情况转给们,请协助核查该发票信息情况。结果请回函。

开票日期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是否已缴纳消费税

 

 

 

 

 

 

      

  经办人:                               负责人:
  函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查函一式两份,一份委托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受托方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分品种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XX 年 XX月--- XX 年 XX月)

  企业名称(公章):                                单位:吨

原材料

产成品

名称

投入量

名称

产量

销量

 

 

 

乙烯类

乙烯

 

 

丙烯

 

 

丁二烯

 

 

其它

 

 

合计

 

 

 

芳烃类

 

 

甲苯

 

 

二甲苯

 

 

其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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