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暂行办法》颁布前的企业,其资格备案内容为《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之内容;《暂行办法》颁布后的新办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3、《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底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中所称“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为当月新增的备案、变更和注销的企业信息。
4、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简称变更企业),按《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间要求,填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
5、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月20日前将上月企业资格备案信息(新增、变更和注销)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次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同上。
(六)在计算使用企业应退还的消费税税额时,其石脑油或燃料油的实际耗用数量,应以吨为计量单位来计算。
(七)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汇总表》并及时将电子信息(以EXCLE格式)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每月底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九)《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于2012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库存的《证明单》应当予以封存,对企业未使用的《证明单》予以收缴;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当做好《证明单》整理归档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73号)予以废止。
(十一)关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暂行办法》附件1)的填表说明:
1、产品类型:对于既生产乙烯类产品又生产芳烃类产品的使用企业,应在两类产品对应的方框内同时打勾(√)。
2、“产成品”栏目下“其它”栏是指企业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同一生产过程中产出的非乙烯类、芳烃类产品;芳烃类栏目下“其他”栏是指企业生产的除苯、甲苯、二甲苯三种产品之外的混合芳烃、重芳烃及衍生品。
3、附列资料目录中所列证件《营业执照》和相关产品《危险化学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使用企业不再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十二)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暂行办法》附件2)
1、本表由使用企业填报,连续生产企业也应填报本表。
2、申请退税数额的计算原则:即免税原材料优先耗用原则,对于既有免税原材料又有含税原材料的使用企业,在其生产乙烯芳烃产品时,无论其实际生产耗用的原材料是免税的还是含税的,均按照先耗用免税原材料来计算。只要本企业有库存免税原材料,则本期企业申请退税数量为0。
使用企业只有在本期无免税原材料库存且又耗用了含税原材料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其申请退税的数量才为正数。
3、本表“产品比重”部分的数据内容为企业申请退税的前置条件,按自然月计算,使用企业生产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合计占全部产品的比重小于50%的,不予退税。
附件:
1.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分品种销售明细表
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信息变更表
4.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管理台帐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