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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洋洽河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洋洽河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114号)


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371号),你公司申请的洋洽河改造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仓山区仓山镇联建村水浇地0.06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554公顷,建新镇半道村园地0.1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42公顷,港头村水浇地0.05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164公顷。

  使用仓山区境内国有未利用土地0.8165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0.8165公顷。

  上述合计批准征收(使用)土地2.0329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洋洽河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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