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教民管〔2012〕2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行为,做好2012年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保证新学期学校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校办学资格及办学条件审查。各市(州)教育局要结合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格及办学条件的审查,重点加强校园周边、学校内部和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证学校安全运行。同时,要严格招生资格审查,在2011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确定2012年具备招生资格和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依法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工作。严格审核广告、简章的内容,特别是校名、专业、收费、发证等容易误导学生或引发矛盾纠纷的方面,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招生的欺诈行为。
三、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各市(州)教育局要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招生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协调民政、工商、物价、广电等部门,抓住招生的重点时段、关键地点,对设立(刊播)的招生点、室外广告、视频短片等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取缔违规招生宣传的广告。依法取缔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对存在租赁转借办学许可证、买卖生源、虚假宣传、欺诈招生、中介招生、组织在校生招生、违规收费、拒不退学退费等问题的学校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或通报相关部门。
四、做好省外民办学校来甘招生的管理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大对外省民办学校到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招生的监管力度,外省民办学校来甘肃招生,须经甘肃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持有本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赴我省招生的函及备案后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等,方可在我省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对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私自刊登、散发、播放招生广告和组织招生的,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协调工商、宣传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坚决取缔,规范招生市场,有效遏止不良招生现象,切实维护办学者、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