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信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办
第二十二条 省信用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信用中心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并报省信用办。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经根据有关法规的标准认定为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的,纳入到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的行为主体信用信息中。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如被投诉人(单位)在省信用中心调查核实阶段,主动改正并使投诉人(单位)满意的,不作为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信用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并统计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为绩效考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