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失信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三条 省信用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四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予以调查,核实清楚,并进行分类,提出拟办建议,交由省信用办进行审核。
投诉举报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省信用中心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 省信用办审核省信用中心提交的拟办建议后,将拟办意见转交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并按照相关工作日规定予以督办。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省信用办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省信用中心。
第十七条 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或未在限定工作日之内办结或出现无法办结等特殊情况,须向省信用办说明原因,并酌情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省信用中心负责将已办结投诉举报的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征求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在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公开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存有异议的,省信用中心应向省信用办报告,省信用办作出二次调查等决定。
第十九条 省信用中心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省信用中心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