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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全省开通统一的失信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八条 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失信、组织机构失信和个人失信三个方面。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
  1.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
  3.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4.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5.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6.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不列为政府失信行为。
  (二)涉及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信息范围
  1.严重侵害外地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
  2.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3.商业欺诈、制假售假;
  4.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5.环境污染;
  6.坑农害农;
  7.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8.侵犯知识产权;
  9.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九条 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无法受理的失信信息范围。
  (一)诉讼期间未经裁决的失信行为;
  (二)涉及部队、军区的失信行为;
  (三)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行为;
  (四)投诉举报人未以实名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模糊不详,无从调查或回复的失信信息;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十条 省信用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接收的失信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信用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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